日前,我市出臺《關于嚴肅查處惡意舉報、誣告陷害、造謠傳謠行為的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辦法》),《實施辦法》共10條,包括對惡意舉報、誣告陷害、造謠傳謠行為的認定,依法追究責任,從嚴監督管理,應當從重處理的情節以及為受到惡意舉報、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等內容。
近年來,為了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,政府部門加強各種信訪舉報宣傳,暢通信訪舉報渠道,是一項便民服務措施。但有些人卻把方便當“隨便”,將個人情緒、報復利用一些信訪渠道對我們的政府職能部門、對干部職工進行惡意舉報、誣告陷害、造謠傳謠等行為,把信訪舉報當成個人發泄私欲和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。工作中,一些能干事、干成事的干部,因為堅持原則而得罪了少部分人的利益,一有機會,就有好事者跳出來匿名“舉報”。目前,在一些地方由于相關方面的制度還不夠完善,造成了對信訪舉報的不實案件。由于,未予以澄清,給單位抹黑、讓干部職工背負上沉重思想包袱。從而造成不好的負面影響,助長了誣告陷害的風氣,讓干事者寒心。
《實施辦法》的出臺,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案,釋放出誣告陷害、惡意舉報、造謠傳謠必會付出代價,給予警示,給他們當頭一棒,同時,也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在一定范圍內“正名”,澄清了不實傳言,讓“他們”無利可圖,不僅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進行了澄清正名,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惡意舉報者,讓人大快人心!澄清不實舉報有了《實施辦法》的“站臺”,體現了組織的嚴管與厚愛,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敢擔當、敢作為,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。
為清白者“站臺”,向誣告者“亮劍”。首先惡意舉報的危害絕不容小覷,必須通過更及時的干預、更有力的舉措,還受誣干部清白,讓誣告者受到嚴肅懲處。對紀檢監察機關來說,有問題的干部絕不能放過,沒有問題的干部也不能耽誤。其次為黨員干部澄清正名,能鞭策受誣告、陷害者更加嚴格要求自己,從受到別人誣告陷害這件事本身來講,反映出工作中有令人不滿的地方,至少警示當事人“有人監督著”,這已是一種鞭策。而通過問題的澄清,讓反映的問題經受嚴格審查并公諸于眾,無異于告訴人們,這位黨員干部沒有問題。最后干部也要有“身正不怕影子斜”的精神,只要工作中沒有違規違紀行為,做到問心無愧,安心工作,相信組織會給一個明白。繼續發揚擔當作為、干事創業的精神,把更多精力服務于群眾、社會,放下包袱,輕裝上陣,專心干事創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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