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統中的主體地位基本確立、對城市發展的引領作用顯著增強、較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出行需求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得到緩解。
具體有以下標準:有軌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45%以上,沒有軌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40%以上;城市建成區公交線網密度3公里/平方公里以上;城市建成區公交站點500米覆蓋率達到90%以上,實現主城區500米上車、5分鐘換乘;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比例達到5%以上;城市公共交通的乘客測評滿意度達到80%以上;公共汽電車交通責任事故年均死亡率控制在4.5人/萬標臺以內;城市公共交通相關規劃體系初步形成;城市公共交通政策和標準規范體系基本完善;城鄉客運一體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。